壹、 本所重大勝訴案例
一、 美國
(一) 打下「國家豁免權」,而獲得全面勝訴終局確定判決(聯邦上訴法院(相當於台灣最 高法院,均為法律審)第9分院,1994年)(參「美聯邦高分院一項判決承認國家豁免權,我方律師謝諒獲:原告翻案機會僅1%」,中國時報83.08.14第四版;「承認國家豁免權,公賣局不必賠償,謝諒獲認為原告翻案機會很小」,國際日報1994.08.19第十版;謝諒獲著「台 灣國際地位之實務及理論」,全國律師2001年5月號pp.32-57)。
(二) 打下一判例,而推翻另一判例(In Re Schwinn Bicycle Co., 190 B. R. 599 (Bkrtcy . N. D. Ill.
1995))(參謝諒獲「美國聯邦地院判例無政治意義」,自由時報84.09.24第十一版;「美國聯邦法院判例:中國所 簽條約及公約對台灣不生效力」,台灣新生報85.06.12第三版;「美法院判例」,中央日報85.06.12第 四版;「美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中國所簽條約,對台不具效力」,自由時報85.06.15第四版〉。
(三) 打下「台灣司法主權獨立不受美國法律干涉」案例(參「加州法院判決,維護我主權獨立」,中國時報88.04.19第八版;參謝諒獲著「台灣國際地位之實務及理論」,全國律師2001年5月號pp.32-57)。
(四) 贏得美國德州白人陪審團勝訴判決(1995)。
(五) 其他重大案件勝訴判決不勝枚舉。
二、 台灣
(一)刑事
- 贏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69號而推翻許多司法院釋字及最高法院判例,詳情請參大法官釋字第569號,92年12月13日各大報〈尤其是中國時報第10版及台灣日報第7版、自由時報第20版〉及中時晚報(92年12月12日第2版)。
- 贏得對美國律師及法官18名有罪判決(1997年)。
- 為放火罪被告辯護,由4年徒刑改判2月,並諭知緩刑確定(1999年)。
- 贏得無罪判決確定(2000年)台南地院。
- 贏得被告因貪污罪嫌被判6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2000年),並由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2001年)。
- 以最快速度為被限制出境之外國人解除限制出境,等於解決全部刑事及民事問題〈2001年6月〉。
- 為某大公司之高級主管,贏得緩刑判決。
- 建議並獲得法務部及司法院相繼認同,而由高檢署、高分檢、地檢署、高院、高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設值勤檢察官及法官處理緊急案件〈2001年8月及11月〉。
- 16年奮戰,被司法迫害者贏得無罪 (2013年9月4日)。
- 奮戰12年及2年,贏得另二件被司法迫害者之無罪判決 (2017年4月27日)。
- 奮戰14年,贏得被文聯團、文聯營共謀貪污舞弊枉法瀆職之律師、法官、檢察官
、學者迫害之無罪判決 (2019年4月11日)。
- 刑事案件、到目前為止,四十餘年來,客戶均對其結果滿意,本所客戶「無人」坐牢。
(二)民事
1. 贏得3億7,800萬元之訴訟〈民國92年5月〉。
2. 贏得對美國律師、法官及美國政府三件假處分確定終局裁定(1996年及1997年)。
3. 贏得高院四件確定裁定再審成功(2000年)。
4. 贏得新台幣1億1,000萬元之訴訟之全額訴訟救助(即不必支付新台幣110萬元之訴訟費用)(2001年7月)。
5. 贏得新台幣5億元之上訴之全額訴訟救助(即不必支付新台幣約1,650萬元左右之第二審及第三審上訴費)(2002年3月)。
6. 為被告贏得「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確定後」之翻案(在強制執行近乎終結前阻止不動產移轉,並將全部案件翻案)(2001年11月)。
7. 贏得專利訴訟假處分。
8. 在國內對國外公司、個人提起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多件均順利〈1998、1999、2000、2001〉。
9. 首次訴訟即為台灣日報等贏得最高法院96台上928 第5庭之最新言論出版自由之新案例,推翻舊案例(參96.5.9.中國時報,P.A11,右下角;自由時報,P.A8,左下角)。從此言論、出版及結社自由之案件大量湧入,應接不暇。
10. 工程訴訟:2007年獲得全面確定終局判決勝訴。另一件也獲得最高法院新案例,突破「誠信原則爭點效」之舊案例。
11. 2012年獲得全面確定終局判決勝訴(101台上240),再度突破「誠信原則爭點效」之舊案例。
12. 在最高法院民事庭全面大屠殺下,贏得2015年9月24日、2016年10月26日、2017年10月6日之裁判。
(三)行政
1. 贏得商標訴訟。
(四)反傾銷、反補貼 、防衛措施
1. 自1983年,在美國大型律師事務所協助大陸 、台灣及其他國家在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U.S. Court of Appeals及U.S. Supreme Court及歐盟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及防衛措施之答辯及訴訟,迄今三十餘年。
2. 在台協助台灣及大陸廠商在美國、歐盟 、大陸及其他國家進行反傾銷之答辯及訴訟(包括電話、紡織品、腳踏車、不鏽鋼及其他各種產品)。
3. 西元2003年(民92年),獲得大陸對台灣鋼鐵「中止」課徵反傾銷稅之勝利。
4. 西元2004年(民93年)獲得台灣決定不對韓國進行反傾銷及反補貼之調查而結案。
5. 西元2005年(民94年)獲得大陸尼龍絲及尼龍加工絲反傾銷不成立之重大勝利。
(五) 享有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之「程序專業」之美譽。
貳、 重要案件處理
一、 美國
(一) 處理跨越美國東西案之刑事案件及船舶污染嫌疑案。
(二) 協助美國各大銀行及各大公司貸款及銀行事宜。
(三) 協助國內銀行在美國設分行及相關移民、非移民案件。
(四) 處理McDonnell Douglas及其他公司之buy and lease back之複雜交易、避稅文件及相關問題。
(五) 處理美國大公司之合併及收購。
二、 其他國外
(一) 處理歐洲飛機之各種問題。
(二) 處理在越南及其他國家投資及相關問題。
(三) 處理國外與國內公司、個人間糾紛。
(四) 處理大陸告台灣之反傾銷、復議及其他問題。
三、 台灣
(一) 處理國外公司在台設子公司、分公司、租賃、居留、移民等。
(二) 處理國外公司在台稅務問題。
(三) 重大國際間、國內外之策略運用及諮詢。
(四) 處理國外公司在國內訴訟及非訟事件。
(五) 處理跨國應聘契約及競業禁止事件 。
參、 其餘請看「職業生涯」 (Career Highlights)。